
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上海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曾出台《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及《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配偶投靠类政策申请将外地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上海。
申请由在沪一方通过其工作单位提出;若在沪方无工作单位,可经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提交申请。如在沪方为派遣制员工,则需由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共同申报。
适用对象为: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外地配偶属于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在沪有接收单位。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需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聘代评”情形除外),并被实际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人员则需在管理岗位工作,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为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能提供报到证;(2)为聘用制干部,能提供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及登记表。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可申请办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1、夫妻一方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如劳动模范等,须经国家人社部或上海市政府认可)、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或担任处级及以上管理职务(含相当级别);
2、外地配偶符合上海市当年人才引进相关条件;
3、在沪一方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自取得本市户籍起算);或虽未满3年工作期,但夫妻两地分居已满3年;
4、夫妻两地分居累计满5年;
5、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确需解决分居问题。
根据沪人〔1999〕122号文件,对于未明确要求分居年限的情形,原则上以进沪手续办结时已实际分居满一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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