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若本市一方去世,且双方所生子女已取得上海户籍,外省市一方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上海,并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可申请在该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空白表格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二、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载有产权份额、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书、公证文书等政府部门认可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其中一种)。
如“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已有对应电子证照,或系统可通过数据共享调取相关信息,则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三、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的意见书原件(申请人本人即为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四、被投靠人(即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五、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及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样,若相关电子证照已在“随申办”平台可用,或数据可共享获取,则免交纸质件;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无法提供户口簿的,需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电子证照或数据共享情形下亦可免交纸质材料;
七、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八、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原件,具体包括:
九、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材料,须由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内容应包含生育子女数量及是否符合当地计生政策的认定;
十、申请人户籍地无业或退休凭证(农业户口人员除外),包括:
十一、本市配偶死亡证明,由受理民警通过上海市常住人口信息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查询核实并打印,申请人无需自行提供。
这类投靠落户情形对家庭结构、婚姻状态、子女年龄及生活基础有明确要求,材料准备需兼顾完整性与合规性。凡图咨询熟悉亲属投靠类落户的审核逻辑,可为你免费评估当前条件是否匹配政策要求,协助梳理所需证明文件清单,识别因材料缺失或表述不清可能导致的退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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