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上海常住户口,需同时满足用人单位条件、个人资格要求及家属随迁相关规定。政策对学历背景、工作单位资质、社保缴纳、回国时间等均有明确限定,且各项条件环环相扣。
用人单位须符合以下要求: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备用人自主权,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信誉良好、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若为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任一学历与经历条件:
一、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国内“211”高校(含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或硕士毕业,并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历学位;
2.国内非“211”高校本科或硕士毕业,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学历学位;
3.在国(境)外高校连续完成本科及硕士阶段学习(不含大专起点本科、HND等形式),并取得相应学位;
三、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位,累计境外学习时间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等需同时获国内外双证);
四、国内已获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赴国(境)外进修或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五、不符合上述第二、三项但持有国(境)外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者境外学习须满1年,且中外合作项目需双证),且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保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个税与社保基数合理对应。
创业类申请人另需满足:
在国(境)外获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符合第四项条件),在上海创办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份一般不低于30%),无股份转让或后期注资情形,并满足最近连续6个月社保基数不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个税匹配的要求。
其他通用要求:
随迁家属范围:
符合条件的主申请人,其配偶(须回国前已结婚,且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子女,或16周岁以上仍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申请随迁。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本市投靠类政策另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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