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落户,需同时满足个人身份条件与所创企业的具体要求。
企业方面,首先注册资金须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申请人必须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作为第一大股东(不含通过股份转让或后期注资取得的情形),个人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30%。申请人需在所创办企业连续缴纳最近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保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申请时需提交一系列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核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关于企业材料,申请人须与所创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企业验资证明;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税单(零申报税单无效);以及企业为员工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的凭证。
学历认证方面,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证书及成绩单。若属进修人员,还需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含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及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出国前的相关证明包括: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为在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的证明;如有国(境)外工作经历,须提供劳动合同、税单或由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工作证明(含翻译件)。
身份证件部分涵盖护照、签证、全部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若出国前为农业户口,须先在原籍完成“农转非”手续;若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需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落户地址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自有产权房需房产证;落户至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需提供其房产证、户口簿及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书面证明;落户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文件。
婚姻状况证明按情形提交: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境外结(离)婚证明的,须附经认证的翻译件。
如有随迁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明(境外出生的须翻译件)及合法生育证明。
档案方面,需由在沪接收单位出具同意接收证明;若档案已在沪,则提供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社保与个税证明须显示在本市正常缴纳情况。补缴社保、社保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或个税与社保基数无法合理对应的,均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提交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证明。若回国后超过半年未就业,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其他必要材料按实际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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