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申请落户上海,需同时满足用人单位条件与个人资格要求。以下内容基于当前有效政策进行说明。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主体,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二、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并于2026年5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若毕业生在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方式为自己申请落户,则不受注册资金及注册时间限制。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需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确有引进需求的用人单位,须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部门,在2026年7月29日前以正式公文向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需特别注意:如审核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疑似弄虚作假行为,将加大核查力度,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定,联席会议将依据评定结果综合研判。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若用人单位在2025年度与所录用并办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其2026年提出的落户申请将不予核准。
就毕业生个人而言,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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