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时,除特殊说明外,所有材料均需现场核对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一、基本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及身份证;
2、申请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积分申请表》(通过系统打印,表格须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提供户口簿首页(含详细地址)及本人页;集体户口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集体户口首页(含详细地址)及本人页;
6、一年期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1)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2)通过具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资质的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及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二、积分对应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须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以自考、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方式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证明教育经历的资料;国(境)外学历学位须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及单位聘书:
(1)所聘岗位应与所学专业或工种相符;
(2)需注册的职业资格应在有效注册期内;
(3)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经本市复评或验证后视同本地取得;
(4)考试取得的职称或职业资格,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评审取得的职称,相关评审材料应存于个人档案中;
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申请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加分的,需提供:
(1)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相关人员须连续缴纳本市职工社保满6个月以上);
6、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需提供表彰证书(加分前须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完成备案);
7、创业人才加分所需材料:
(1)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合同及备案证明;
(2)企业验资报告;
(3)企业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8、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需提供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
三、同住配偶及子女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1、结婚证(如已离婚,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配偶及子女户籍证明(要求同上);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年满16周岁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及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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