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申请居转户落户上海,需同时满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及申报个人所得税均满7年(84个月)的要求。但并非所有月份都能计入有效累计时间,具体规则如下:
只有当月《上海市居住证》处于有效期内,且当月依法正常缴纳社保和申报个税,该月才被计入居住证累计月数。若居住证过期,或当月未缴纳社保、未申报个税,均不计入。
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社保与个税的缴纳主体和金额应基本一致。换工作后,新单位可在办理招工手续后申报社保基数,基数由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个税则按当月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允许存在一定合理差额。若未更换单位,每年2–3月需申报上一年度工资情况,自4月起按上一年度在本单位的实际平均月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该基数必须真实反映1–12月在当前单位缴纳个税所对应的平均工资,不含免税部分,也不包含在其他单位或待业期间的收入。
补缴的社保或个税不予认可,相关月份不计入累计时间。零申报或社保基数明显偏低的月份通常也不被计入。不过,产假期间(一般不超过5个月)的零税情况,如能提供《生育金核定单》,仍可被接受;个别历史零税月份,若能出具合理说明,也可能通过审核。但近年来连续出现低基数或零税的情况,往往会被要求补缴,即便有少数公示案例获批,也属特例,不具普遍参考性。
对于通过中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含技师)、连续三年两倍社保、科创企业五年三倍等通道申请居转户的人员,还有额外要求:前三年每年社保缴费基数需高于上海市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后四年每年需达到当年度社平工资的1.3倍以上。不符合该标准的月份将被扣除,不计入有效年限。
2018年以前,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需在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更新居住证上的工作信息,否则可能影响有效月数认定。但如能提供外劳力服务机构出具并盖章的退工单,部分未及时变更的时间仍可能被保留,最终以人才服务中心审核为准。
需注意,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月份不计入累计时间,而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可以累积。涉及劳务派遣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保由派遣公司缴纳,个税由用工单位或派遣公司申报;居住证及积分登记单位为派遣公司,并由其作为落户申请主体;能提供有效的《劳务派遣协议》及派遣公司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若为外地公司派遣至上海,或上海公司派遣至外地,即使社保或个税在上海缴纳,也不符合申请条件。
人事代理期间的社保和个税记录不计入有效时间,且不能由代理公司代为申请落户。若社保由总公司缴纳、个税由分公司申报(或反之),只要总分公司均注册在上海,并能提供隶属关系证明,通常可被接受;但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则不被认可。
如存在异地重复缴纳社保的情况,相关重叠时间段将被扣除。原则上,同一时段不得在多地重复参保,2015–2016年曾因此出现大量材料被拒案例。重复参保涉嫌违规,社保部门明确要求退掉其中一份才能享受退休及医保待遇。落户审核中,一旦发现档案或其他渠道显示存在异地同期参保记录,通常会退回材料。不过,近期部分人才服务中心反馈,若扣除重复时段后仍满足7年要求,可继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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